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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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要与物发生直接的联系,但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首先在于其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另一方的权利。

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任意性表现在:

  1. 发生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法产生;
  2. 变更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
  3. 消灭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也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法消灭;
  4. 内容上的任意性,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自由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故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乃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买受人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谁来承担责任,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我国民法承认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是民事主体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建立的联系,仅有民事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无权利和义务,便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识别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类别、特点和社会属性的重要依据。如买卖关系赠与关系都为产生转移财产所有权后果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人有付款义务的为买卖关系,没有付款义务的即为赠与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权利。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通常情况下,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乃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利益对象。

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总是为了一定的行为等,才要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建立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甲要买乙的房子,乙也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甲,甲乙双方为此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建立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甲作为买受人,享有取得房子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乙作为出卖人,享有取得房款的权利,承担将房子所有权转移给甲的义务,房子即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成为这一买卖关系的客体。没有房子,这一买卖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失去任何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人格身份行为智力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