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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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认,即推翻婚生推定的行为或主张,又称婚生子女否定,指夫妻一方或子女对妻所生的子女否认其为夫的亲生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根据推定规则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婚生推定的结论允许当事人通过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即使强力的婚姻推定,也不具有一锤定音的功效,当事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或证据予以反驳。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否认之诉,推翻婚生推定。

法律认定父亲资格以及婚生子女的身份,必须借助于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关系,二是血缘关系。前者是指法律利用婚姻关系对婚生子女进行推定,后者是指利用血缘关系对婚生子女进行确认。婚生推定借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子女的父亲和确定婚生子女的身份,而不是严格依照血缘关系确定,故可能出现错误,被客观事实推翻。利用血缘关系推翻根据婚姻关系所作的推定,是常见的推翻婚生推定的方法。

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利益,避免应尽义务的人逃避抚养责任,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立法

罗马法时期,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和私生子。如果子女在结婚第7个月后或确切说在结婚182天后并且自婚姻解除之日起10个月以前出生,则被推定为婚生子女,丈夫否认其为后代,则须证明否定这种亲子关系。

近现代以来,各国民法普遍设立了此制度。

法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法律规定,子女系在其出生之日前300日至180日止的期间怀孕者”;“根据子女利益所要求,受孕被推定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候发生”;“反对此类推定的相反证据可以受理”。显然,此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即为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德国民法典第1593条、瑞士民法典第256条、日本民法典第774条也规定了婚生否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尚无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

婚生否认权人

婚生否认权人是指法定地享有否认子女为婚生的诉讼请求权人。从目前各国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丈夫有否认权,如日本、法国。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如德国、瑞士。三是除丈夫享有否认权外,妻、子女和检察官也享有否认权,如中华民国。

婚生否认权之行使

因婚生否认关涉重大,各国均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决定否认父母子女关系,即婚生否认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

婚生否认之事实依据或理由

关于婚生否认的原因,各国法律多采概括规定,即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亲子关系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也有国家在法律中同时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形。大致而言,否认婚生子女的理由,一般可包括丈夫与母亲受胎无因果关系、通过医学方法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的亲生子女等。例如能够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如因外出两地分居、服兵役、监内服刑、有病住院等;或者是妻的受胎与其无关,如夫有生理缺陷或丧失生育能力等。在其受胎期间如有一次同居的事实,其否认权即告丧失。

婚生否认权之诉讼时效

英美法以亲子关系应尽量符合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为目的,因而对婚生推定的否认权人及否认的时效未作严格限制。

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更注重亲子关系的法律身份,立法以尽量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为目的。因此,为了尽快确定子女的法律地位,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婚生否认的否认权人和时效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德国民法典》规定为2年;《日本民法典》规定为1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个月。时效的计算一般是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开始。

此外,子女已死亡亦为否认权消灭的原因。

婚生否认之法律后果

婚生否认,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不得主张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在法院判决确定否认之诉胜诉时,子女即丧失婚生资格。

非婚生子女之母及生父要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之“养父”有权要求非婚生子女之母及成年子女补偿抚养非婚生子女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