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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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根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包括三类: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都有权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有49个“较大的市”,包括27个省会城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将较大的市归类为“设区的市”的一个种类。除49个较大的市,其他设区的市还有23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