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根据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包括三类: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都有权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截至2014年底,中国共有49个“较大的市”,包括27个省会城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将较大的市归类为“设区的市”的一个种类。除49个较大的市,其他设区的市还有23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