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立法源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6年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就注意到劳动力的交换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因为它是一种当事人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合同,而且劳动力的交换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交换。
后来,随着劳动者在人身和财产上独立人格的确立以及对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属性的认识逐渐清晰,单独为劳动合同立法的社会条件逐步具备。1900年,比利时首先制定了独立的《劳动合同法》,意大利在1902年、德国在1907年、法国在1910年分别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标志着对劳动合同的立法已经从民事合同中独立出来。
20世纪40年代,集体协商和谈判制度逐渐兴起,解决了劳动者作为个体难以与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抗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