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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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8年6月18日 (一) 14:44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爲了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權利,落實上級法院的執行監督權,民事訴訟法特別針對執行法院消極拖延的行爲規定了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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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权利,落实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特别针对执行法院消极拖延的行为规定了救济手段。如果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有条件执行,但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都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1. 提级执行:上级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该案件。
  2. 指定执行:上级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该案。
  3. 督促执行:上级法院也可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法院应当作出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裁定,确保执行的效率。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