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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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乃证人之法定义务。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都十分强调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以书面的形式提供证言,那么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官当庭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的案件事实审理方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由此而得到的证人证言,其真实性很难得以保证。因此,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都规定,证人都有依法提供证言的法定义务,多数国家甚至还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强制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英国1806年的《证人条例》规定,证人依法不得拒绝回答与被调查案件相关的问题。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48条和第51条分别规定的是:传唤证人,应传不到之后果。当然,各国法律也对证人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证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情形,有权利拒绝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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