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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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系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含义

婚姻终止之其含义有三:

一、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婚姻终止仅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消灭。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婚姻终止的必要前提。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然谈不到婚姻的终止。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与婚姻的终止有严格的区别。

二、婚姻的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引起婚姻终止的法律事实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三、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由于涉及的法律部门和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类。

  • 广义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上的后果。
  • 狭义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
  • 最狭义的后果则是指婚姻终止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后果,其主体仅限于原来具有夫妻身份的双方,如再婚权的取得,共同财产的分割,扶养义务的解除等。

原因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

  • 配偶一方的死亡;
  • 夫妻双方离婚

前者是基于一定的自然事件邵死亡(包括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后者是基于人为的原因(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均失去原来的法律效力。

因配偶死亡而致婚姻终止

配偶的死亡分为两种情形:

  •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配偶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后果。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后果也不相同。

自然死亡

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主体之一消灭,无共同生话的可能,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配偶一方死亡,终止婚姻关系只是对内的效力终止,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了,但对外的效力并不绝对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一般仍保持着与死亡一方亲属的继续往来,特别是仍然在原家庭内生活的,姻亲关系理当仍然存在,这是其外部效力的表现。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何时终止,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 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至另一方再婚之时,才视作婚姻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前一种立法例。但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这种法律推定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推定正确,被宣告死亡之人确已死亡;另一种情况是推定错误,即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真正死亡,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对此,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于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后的婚姻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终止。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方可恢复。

关于生存一方在宣告死亡之后与他人结婚或未婚,当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其婚姻关系和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和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明确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宣告失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了宣告死亡制度之外,还有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公告3个月不应诉,法院可作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终止,起诉方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有再婚的权利。

因离婚而致婚姻终止

参见主条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