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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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依法監督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規定》第129條)。

監督權限包括:指令糾正、裁定糾正、裁定不予執行、責令限期執行、提級或指定執行、依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命令暫緩執行等。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