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依法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规定》第129条)。
监督权限包括:指令纠正、裁定纠正、裁定不予执行、责令限期执行、提级或指定执行、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命令暂缓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