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
- 對他人實行威脅;
- 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 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
-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
行為表現為敲詐勒索他人財產(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所謂敲詐勒索,是指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暴力恐嚇
暴力能夠成為敲詐勒索罪中的恐嚇行為。因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後,就對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財產就可能繼續實施暴力的恐嚇。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暴力可以直接針對被害人實施,但針對第三者實施時形成了對被害人的脅迫的,也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行為人加害自己身體的行為,形成了對被害人的恐嚇時,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先向自己身上劃一刀,旨在表明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財物就加害被害人的,也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單純加害自己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這需要聯繫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判斷。
脅迫
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惡害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廣義)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脅迫。
所通告的被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交付財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與被害人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例如,向男子聲稱如不交付財產就加害其戀人的,屬於敲詐勒索。但是,如果所通知的被加害人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因而不可能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的,則不成立敲詐勒索。
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文書或者動作、舉動。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轉告被害人。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第三者實現,也在所不問。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向被害人聲稱「如不交付財物就會遭天打雷劈」的,一般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神漢、巫婆等人利用迷信恐嚇迷信者的,則有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另一方面,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需要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並不以行為人事先製造事端、藉口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任何根據直接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此外,並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例如,行為人知道對方的犯罪事實,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脅迫勒索財物。儘管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詐勒索罪。甲得知乙犯了搶劫罪後,為了不法取得乙所搶劫的財物,以向警察告發相脅迫,乙產生恐懼心理,將所搶劫的財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給甲的,對甲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困惑
單純使被害人產生困惑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盜竊他人車牌後告知對方,如果交付200元即可返還車牌。對此,只能認定為盜竊,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再如,拾得他人財物後告知對方,如果不給付一定的酬謝費就不返還財物的,也不成立敲詐勒索;但是,如果聲稱不給付一定的酬謝費就毀壞財物的,則屬於敲詐勒索。
三角恐嚇
敲詐勒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使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處分財產的人必須是被脅迫者。與後述詐騙罪一樣,也存在三角恐嚇的情形。即被脅迫者與財產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在這種場合,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如果脅迫行為完全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憐憫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財產給行為人的,則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脅迫行為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後,對方告知警察,警察為了逮捕行為人而讓對方前往約定地點交付財物的,也應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因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被脅迫者必須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而這種情況下的「交付財產」並不是處分財產的行為,只是協助警察逮捕罪犯的行為。即使由於警察的失誤,導致行為人取得了財物,也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與侵佔罪(或盜竊罪)。處分財產既可以表現為被脅迫者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表現為被迫容忍、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
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以犯罪論處。根據司法實踐,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如果敲詐勒索數額較小且沒有多次敲詐勒索,情節較輕的,不以犯罪論處,但情節嚴重的,可以敲詐勒索的未遂犯論處。敲詐勒索罪的着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佔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佔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敲詐勒索不動產的,只要對不動產進行了轉移登記,或者行為人實際上支配了不動產,就應認定為既遂。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多次敲詐勒索但每次都未遂的,也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的未遂犯。
責任要素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需要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認定
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罪
在不少情況下,行為人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使用脅迫手段:
(一)以脅迫手段取得對方不法佔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B盜竊了A的此財物,A採取脅迫手段取得B的彼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二)債權人為了實現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實施脅迫的,應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與侵犯財產罪的法益、財產損害的概念密切相關。國外刑法理論上有三種學說:
- 無罪說認為,具有正當權利的人,即使將脅迫作為實現權利的手段,也不宜認定為犯罪。
- 脅迫罪[注 1]說認為,刑法設立財產犯罪是為了保護私法上的權利關係,既然行為人具有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物的權利,而且只要是基於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財物,對方就不存在財產上的損害,因而不成立財產犯罪。但是,其行使權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故成立脅迫罪。
- 敲詐勒索罪說認為,既然行為人使用脅迫手段,使他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那麼,就侵害了其對財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一本權的事實上的機能,產生了財產上的損害,故成立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實踐上一般採取無罪說。張明楷教授亦認可無罪說,即如果沒有超出權利的範圍,具有行使實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為本身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就應認為沒有造成對方財產上的損害,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當債務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護的利益,或者債權的內容未確定,債務人在民事訴訟中存在請求的正當利益,對方使用脅迫手段取得財物的,或者脅迫手段獲取的財物明顯超出債權範圍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此外,不能認為只要事出有因,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從生日蛋糕中吃出蒼蠅,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商賠償的,即使所要求的數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至於賠償數額,則取決於雙方的商談。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加害生產商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相要挾,而且所要求的賠償數額明顯超過應當賠償的數額的,由於手段不具有正當性,目的超出了應當賠償的範圍,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四)行為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權利受侵害的事實,有關部門主動提出給予賠償或者補償,行為人接受賠償或者補償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二者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但是,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必須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脅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因此,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後加害被害人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脅迫後,迫使其日後交付財物的行為,宜認定為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不是對立關係,凡是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必然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數額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不一定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因此,不應當簡單地說:「搶劫罪是以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手段強取財物,敲詐勒索罪只能是以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取得財物。」而應當說:「敲詐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脅迫手段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脅迫手段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以搶劫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
客觀上沒有綁架他人,但謊稱綁架他人進而勒索財產的,僅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甲、乙合謀後,由與丙相識的甲將丙騙往外地遊玩,乙給丙的家屬打電話,聲稱已經「綁架」了丙,藉以要求「贖金」的,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可能同時觸犯詐騙罪)。實施綁架行為,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勒索了財物的,僅認定為綁架罪,不另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處罰
法定刑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
- (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起刑點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基準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就此,2014年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作如下規定:
一、
- 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 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5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 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後,每增加敲詐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二、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的,敲詐勒索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 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私隱勒索財物的;
-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敲詐勒索的;
- 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多次敲詐勒索的;
- 敲詐勒索造成嚴重後果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注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規定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