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指解除权之发生,乃基于法律之规定者而言。
发生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类违约行为发生以后,非违约方能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关键要看违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只有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中华民国民法
法定解除权之发生原因为债务不履行,中华民国民法仅就给付迟延(中华民国民法二五四、三五五)及给付不能(中华民国民法二五六)两者特设规定。
分类
- 主条目:一般解除权
- 主条目:特殊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
- 一为一般解除权,即为各种契约所共通者,亦即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所定者是。
- 二为特殊解除权,即为各种契约所特有者,例如中华民国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所定买卖契约解除权及第五百零六条所定承揽契约解除权是。
法定的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等。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也不得行使解除权;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均可导致合同解除。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这些约定均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