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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與最廣義的「法律」通用。

法在世界各國語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義」等含義。除了這些共識之外,受制於政治、經濟、社會、歷史傳統、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不同時期的人們對法的理解也有其特殊性。

本質

法以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生產關係為基礎,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受經濟基礎制約併為經濟基礎服務。

法的本質是以統治階級意志為主導,兼顧社會其他階層的利益要求,但以不危及統治階級統治為根本原則,體現意志的統一性而非單一性。

功能與目的

法的功能和目的是通過指引、規範和調整人們的行為而確立、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特徵

法的特徵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憑藉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徵。

內容

法以調整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

類型

法以行為規範為其存在的形式。

法包括憲法法律(狹義)、行政法規規章判例慣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