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体物
无体物,乃“有体物”之对称,是指除具有一定形态的物以外的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等。
依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具有一定形态,将物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分类方法始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采用有体物即物的概念,将无体物排斥在物的概念之外。我国的民法教科书在很长的时间里,也都没有将有体物和无体物写入物的分类中。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交易客体被大大扩大了,许多原本不是交易对象的如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等都成为了交易的对象,尤其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如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拿也具有了交易的价值。无体物虽不具有物理形态,却能被权利主体支配、控制,能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应当将其与有体物一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今无体物的概念已被法学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