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離婚,係指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離婚制度,是有關解除婚姻關係的實體性規範和程序性規範的總和。離婚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一個歷史的範疇,是人類婚姻家庭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產物。它與社會形態的變遷相適應,有其產生、發展、演變的歷史過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有不同類型的離婚制度。
離婚制度之歷史發展
綜觀古今中外世界各國的離婚制度,離婚立法由嚴格走向寬鬆,在許多國家中由宗教走向世俗。其發展過程可大致概括為:
在歷史長河中,離婚立法以許可離婚主義為普遍,以禁止離婚主義為例外,禁止離婚主義只是反映了離婚制度演變過程中局部地區的階段性的特點。個體婚制從其產生至今均以許可離婚主義為其主流,只是許可的程度和範圍不同而已。
特徵
離婚之基本特點有五:
- 從主體看,離婚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本人所為的法律行為,任何人都無權代替,更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關係提出離婚請求。
- 從時間看,只有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辦理離婚,如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然終止,無須依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
- 從程序看,離婚和結婚一樣,要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私下協議或群眾、幹部參加達成的離婚協議,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 從條件看,離婚必須以合法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離婚是對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解除,凡是違法婚姻,以欺騙等手段取得結婚證的,只能宣告該婚姻關係無效或撤銷,收回結婚證,不能按離婚辦理。
- 從內容看,離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它導致夫妻關係的解除,從而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如夫妻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消滅,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債務的清償等等。所以離婚不僅關係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影響到子女的利益及社會的利益。
與婚姻無效和撤銷之區別
離婚與婚姻無效和撤銷是兩種不同的制度。離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無效和撤銷是違法婚姻的法律後果,它們有嚴格的區別。
與別居之區別
參見主條目:别居
種類
從不同角度可對離婚作如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