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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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英語:crime of illegally obtaining state secrets),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這裏的國家秘密是廣義的國家秘密,包括國家絕密國家機密與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自行解密後,不再成為本罪的對象;原本不屬於國家秘密卻有國家秘密標誌的,不是國家秘密;即使行為人自以為是國家秘密而獲取,也屬於不可罰的不能犯(不得認定為未遂犯)。

竊取、刺探、收買行為,與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竊取、刺探、收買行為的含義相同。獲取國家秘密,包括直接取得國家秘密和通過獲取國家秘密的載體進而取得國家秘密。非法獲得了國家秘密的,成立本罪既遂。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認識自己非法獲取的是或者可能是國家秘密,但不要求認識到國家秘密的密級,也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但是,行為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行為人實施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時,沒有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故意,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之後,非法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的,因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原則上僅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的犯罪,不必實行數罪並罰。

行為人原本故意盜竊財物但客觀上盜竊了國家秘密的,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282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