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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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英语:crime of illegally obtaining state secrets),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绝密国家机密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后,不再成为本罪的对象;原本不属于国家秘密却有国家秘密标志的,不是国家秘密;即使行为人自以为是国家秘密而获取,也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得认定为未遂犯)。

窃取、刺探、收买行为,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行为的含义相同。获取国家秘密,包括直接取得国家秘密和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非法获得了国家秘密的,成立本罪既遂。

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自己非法获取的是或者可能是国家秘密,但不要求认识到国家秘密的密级,也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但是,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仅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犯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原本故意盗窃财物但客观上盗窃了国家秘密的,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