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解除勞動合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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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 第24行: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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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1) 用人單位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br />
#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br />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br />
#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br />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br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之其他情形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之其他情形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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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br />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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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 | '''[[辭退]]'''
! rowspan="4" | '''[[辭退]]'''
第41行: 第41行:
| [[過錯性辭退]]
| [[過錯性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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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1)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br />
#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2)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br />
#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
(3)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br />
#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
(4)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br />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owspan="2" | 無補償
| rowspan="2" | 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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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行: 第55行:
| [[一般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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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br />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br />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 [[裁員]]
| [[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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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br />
#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br />
#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3)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br />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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