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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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行为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还包括男子。

行为的方法必须具有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 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 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 在他人不愿意在此地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在此地从事卖淫活动。

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卖淫。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的,强迫卖淫行为即为既遂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对被组织者实施强迫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如果被强迫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应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不得认定为强迫卖淫罪。一方面,被害妇女的行为不符合卖淫的特征;另一方面,如果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强迫卖淫罪,那么,以金钱、财物引诱妇女与自己通奸的行为,也成立引诱卖淫罪,这恐怕不合适。但是,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并在他人卖淫的过程中,与其性交或者实施其他猥亵行为的,或者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强奸妇女的,则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1.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奸后迫使卖淫”,一般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包括强奸未遂后和着手实行强奸但中止后迫使卖淫。对于轮奸妇女或者幼女后迫使卖淫的行为,存在三种处理办法:

  1. 评价为“强奸后迫使卖淫”与“轮奸”的想像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 认定为数罪(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
  3. 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张明楷教授倾向于第三种处理办法。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具有迫使其卖淫的故意,或者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随即产生迫使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以及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机会中迫使其卖淫的,均应认定为强奸迫使卖淫。但是,在强奸行为结束后一定时间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不具有结合犯特征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