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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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使用暴力、威脅、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構成要件

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暴力、威脅、虐待等強制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行為對象既包括婦女,也包括幼女,還包括男子。

行為的方法必須具有強迫性,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1. 在他人不願意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其從事賣淫活動。
  2. 他人雖然原本從事賣淫活動,但在他人不願意繼續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其繼續從事賣淫活動。
  3. 在他人不願意在此地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使用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在此地從事賣淫活動。

行為的內容必須是迫使他人賣淫。強迫他人與特定的個人性交或者從事猥褻活動的,成立強姦、強制猥褻等罪。

被強迫者實施了賣淫行為的,強迫賣淫行為即為既遂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對被組織者實施強迫行為的,只認定為組織賣淫罪;但如果被強迫者與被組織者不具有同一性,則應將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行為人強迫婦女僅與自己發生性交,並支付性行為對價的,應認定為強姦罪,不得認定為強迫賣淫罪。一方面,被害婦女的行為不符合賣淫的特徵;另一方面,如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強迫賣淫罪,那麼,以金錢、財物引誘婦女與自己通姦的行為,也成立引誘賣淫罪,這恐怕不合適。但是,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從事賣淫,並在他人賣淫的過程中,與其性交或者實施其他猥褻行為的,或者為了迫使婦女賣淫而強姦婦女的,則應認定為強迫賣淫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358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

  1.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 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 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 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 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 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強姦後迫使賣淫」,一般是指將強姦行為作為強迫他人賣淫的手段,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後,迫使其賣淫;包括強姦未遂後和着手實行強姦但中止後迫使賣淫。對於輪姦婦女或者幼女後迫使賣淫的行為,存在三種處理辦法:

  1. 評價為「強姦後迫使賣淫」與「輪奸」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
  2. 認定為數罪(強姦罪與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
  3. 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

張明楷教授傾向於第三種處理辦法。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時具有迫使其賣淫的故意,或者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後隨即產生迫使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以及在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機會中迫使其賣淫的,均應認定為強姦迫使賣淫。但是,在強姦行為結束後一定時間產生強迫其賣淫的故意,進而迫使其賣淫的(不具有結合犯特徵的),則應實行數罪並罰

根據刑法第361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