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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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矛盾裁判。

必要共同訴訟人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因而是不可分之訴,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和判決。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實踐不僅把「訴訟標的共同」的訴訟作為必要共同訴訟,而且還把與訴訟標的有密切聯繫的訴訟也當做訴訟標的共同的訴訟處理。例如,一些基於同一事實引起的侵權訴訟,在某一共同侵權人未被起訴的,法院往往以職權追加其參加訴訟。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特徵

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要求。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訴訟之所以必要,就是因爲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而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實體法律關係決定的。如果共同訴訟人在實體法律關係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關係,即享有共同的權利或承擔共同的義務,在訴訟中訴訟標的就是共同的。正因爲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如果共同訴訟人未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應當追加。

3.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合一判決。所謂法院必須合並審理、合一判決,是指對於共同訴訟,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對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是由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

分類

固有與類似

在德、日民事訴訟法中,把必要共同訴訟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

  • 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對作爲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並且各個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時當事人才能適格的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對作爲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各個共同訴訟人既可一同起訴或應訴,又可分別起訴或應訴,但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對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就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

權利義務共同型與原因共同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理論中,並沒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的區分;但按照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本身是共同的,還是形成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將必要共同訴訟分爲兩種基本類型:

  1. 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
  2.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

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

權利義務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在這類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權利義務。而各共同訴訟人之所以對訴訟標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爲共同訴訟人之間本身就存在着權利義務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但這種共同訴訟人之間的共同關係或連帶關係並不是因爲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訴訟實務中,常見的情況主要有這樣兩類:

  1. 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權利義務共同關係,如合夥人對合夥財産的共同所有。
  2. 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存在着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連帶清償關係。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訴訟,是指共同訴訟人之間原本沒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因爲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最典型的例子是,數人共同致他人損害,他人向數個加害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在損害發生前,數人間既沒有共同關係,也沒有連帶關係,只是因爲發生了加害的事實,才使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了連帶關係。

適用

根據《民訴解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

1.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爲共同訴訟人。

2.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爲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爲共同被告。

3.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4.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5.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爲共同訴訟人。

6.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7.在繼承遺産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

8.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爲共同被告。

9.共有財産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10.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爲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爲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爲共同被告。

12.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將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爲共同被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