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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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的人。

监护人资格

范围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美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亲生父母是自己子女的监护人,养父母是其养子女的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是其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监护人。

如果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或者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中一个人也没有,或者有人但都不具有监护能力,法律也有规定,以落实该自然人的监护。我国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顺序

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是排他的。有前一顺序监护人的,后面顺序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只有当前一顺序监护人中一个人也没有或者虽有人但都不具备监护能力,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

监护能力

法律规定能够担任监护人的,必须具有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可以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如果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本身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不具备监护能力,不能作为监护人。

监护资格之撤销

监护撤销,是法院依法取消因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过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实有以下方面:(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资格之恢复

监护恢复,即监护人资格之恢复,是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之后又被恢复的制度。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之后又被恢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被监护人是子女或者是父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就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按有关机关或法院的指定产生监护人监护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在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会发生都争当监护人或都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1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监护人。

职责

监护职责,即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依此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他们不能独立实施的包括如订立合同、接受、表决、承认、放弃等民事活动。
  2.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教和保护,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3. 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

履行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即作为监护人有义务站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立场,尽其所能保证被监护人人身不受伤害、人格不被贬损、财产不能不合理的减少、其他合法利益不能不正常的失去。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蓉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萩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