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共4章54條。
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包括總則、調解、仲裁和附則。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