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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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权的根据。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与联系

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点是代理权皆产生于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 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 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3. 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响代理人的代理权。这既是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方式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如诉讼代理。

授权委托书

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合同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须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不明之责任

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了委托代理权的内容和范围。代理权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别代理还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别规定的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代理权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负担责任外,代理人也要负连带责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