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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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依其职权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对外实施的代理行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职务代理的专门规定,只从法人责任的角度对法人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有些零星的规定。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则对职务代理作了专门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对职务代理规定的不足。此后于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170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特征

职务代理从性质上讲,应是委托代理的范畴,具备委托代理的一般特征,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人员。

如果代理人不是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却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则属一般的委托代理,需要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委托授权。

二、代理人是在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其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所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理解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自己工作人员的一揽子授权,只要没有特别约定,该工作人员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而无须每一交易行为都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单独授权。应当注意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规制,是法人的内部事务,不能要求外部人员详细知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实施的行为,除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外,都应当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法律后果。此点,《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所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