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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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事務執行機構,受業主大會的委託來管理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和共同事務。

法律性質

一、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事務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基於業主大會的授權,具體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決定,不得獨立於業主大會而存在和活動,表明它是業主大會的事務執行機構。

二、業主委員會必須由業主大會經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

在業主大會閉會期間,業主委員會具體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決定,表明它的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

四、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最終來源於合法的全體業主的意志

從形式上看,業主委員會基於業主大會的授權具體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決定,業主委員會的職權源自業主大會的授權。由於業主大會的授權是全體業主按照法定程序表達出來的意志,且被法律認可,所以,從終極的意義上探究,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最終來源於合法的全體業主的意志。

職責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修訂)第15條之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 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決定

就管理規約所定事項以外的事項作出決定,有時是以業主大會的名義,有時則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其效力及相關問題的處理如同業主大會的決定效力及相關問題的處理,上文已述,此處不贅。

訴訟地位

業主委員會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條所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用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所以,業主委員會的原告主體資格被法律確認了,但法律上並未承認其被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