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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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係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構成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1.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金額確定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當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爲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法律意義

計算加班費的標準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 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亦應按以上標準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特定情形下不工作亦可享受的待遇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之規定,於如下情形,縱使勞動者未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亦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一)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産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幷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2.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3. 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4.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5. 不脫産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6. 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産,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爲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