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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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是关于死刑存与废的争议性讨论。死刑为剥夺生命的刑罚,乃国家基于法律所被赋予的权力。死刑的存废政策各地不同,如欧盟及其成员国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定禁止执行死刑。在美国,32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保留死刑,其馀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已废除死刑

死刑争议的历史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英语: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 ,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城之日”(英语: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以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

在近现代,由于要运作民主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各种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构开始进行,死刑的问题也与其中的要素有关(总称为人权)被加以说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的话,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的话,个人的各种权力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被社会的限制所凌驾也被指责成战争的原因之一。大众较偏向在个人权利上作出权衡,这也是战后废除死刑国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学研究上,可发现化学污染如铅污染和基因突变与暴力犯罪明显相关,欧洲在13世纪至1994年的各类死亡酷刑减少杀人案也减少,美国的研究也显示死刑对暴力犯罪的影响在最乐观估计下也极小,影响力远不如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1]

1849年,罗马共和国 废除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2]。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3]

美国法律协会过去长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检讨后认为美国在将死刑的执行与应用合理化上,有“难以克服的制度和结构上的障碍”,而转向不支持死刑。[4]

虽然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社会价值观的缘故,而逐渐浮现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许多国家,一般人民依旧是较支持死刑的使用[5],即使在已废死刑一段时日的欧洲国家亦然[6],但欧洲各国,除白俄罗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却超过十年未对任何人执行死刑的俄罗斯外,今日已全面废除死刑。

由于死刑存废与否和犯罪率高低关系至今尚未有直接而显著的社会科学研究足供佐证,因此直到今天,死刑存废课题仍被认为是没有对错的纯粹价值观的争论,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欧美挟带其固有价值观,强制其他文化体系接受的例证之一[7][8]

论点摘要

维持死刑制度的理由

  1. 应报与正义:
    • 做什么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死刑能让杀人者付出相应的代价[9],死刑合乎应报[10]
    • 死刑还给受害者公道[9]
  2. 误判与冤狱:
    • 若司法严谨,程序周全,发生冤死的机会极低。
    • 其他刑罚也会存在误判与冤狱,所受的侵害亦难以弥补。
  3. 隔离:
    • 死刑能永久隔离罪犯[9][10]
    • 即使真的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也不能担保未来不会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赦免、假释、减刑)而被放出来、越狱而继续犯罪,再次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
  4. 民意:
    • 死刑具民意基础,在有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多数公众支持死刑(或是反对废除死刑)引用错误:<ref>标签无效;name(名称)无效,例如有多个name
    • 现行法律有死刑的制度,不执行系违反法治精神[11]
  5. 人权:
    • 死刑比无期监禁更合于人道,且今日执行前会先麻醉,且过程不公开。
    • 相对于罪大恶极者,保障无辜者的权益更重要。
  6. 受害者:
    • 死刑能够抚慰受害者遗族[10]
    • 由国家代替私人实行复仇
  7. 成本:
    • 死刑只需一次执行,成本比起要庞大监禁费的无期徒刑低廉[9][10]
  8. 办案:
    • 死刑带来对死亡的恐惧可做为认罪协商的工具[12]

废除死刑制度的理由

  1. 应报与人权:
    • 尊重生命,保障人权。[10]
    • 政府无权剥夺生命
    • 生命权非有即无,与可以部份限制人民的自由与财产本质不同。[13]
    • 杀人不论手段如何,都不会改变其残忍的本质。
    • 现今的刑法已不采应报性理论,而是以预防、矫正、修复作为主要目标。[14]
  2. 误判与冤狱:
    • 冤杀的后果最严重,且完全无补救之机会,其他刑罚冤案至少还能获得补偿。[10][15]
    • 无论科学办案与司法程序再如何周全,仍无法避免冤杀:如1997年的江国庆案[16][9]
    • 现行司法仍存在有罪推定、恣意定罪、对于被告权利与程序的保障不够周全等问题[17]
  3. 隔离、吓阻:
    • 死刑不比无期徒刑更有吓阻力,而破案率提高,破除侥幸心态,比较有吓阻犯罪的效果,没有确实的数据表明死刑比无期徒刑更有用。[9]
    • 死刑非唯一隔离犯人的方法[10],若法治运作良好,终身监禁不给假释也有将重罪者与社会隔绝的效果。
    • 废除死刑不是废除刑罚,仍然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来对犯人实施惩罚,[18]
    • 以惩罚角度,终身监禁犯,必须长期被监禁而被剥夺自由与承受罪恶感,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与社会永远隔绝,最终仍难逃一死。[19]
  4. 民意:
    • 民意不得作为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理由,包括投票选出犯罪者、强迫富人分财产、浮滥征收土地...等
  5. 受害者与加害者亲族:
    • 死刑无法对受害者与其遗族产生具体、实质帮助[10]
    • 执行死刑无法回复受害者的性命,“杀人偿命”的说法于现实上无法成立。
    • 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剧,产生更多社会问题。
    • 受害者正当防卫的权利不会因为死刑废除而消失。[20]
    • 受害者的补偿、救济,与死刑制度存废,为不同层次的议题。
  6. 成本:
    • 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人类生命与人性尊严,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与末期病患、身心障碍者),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罪犯也是一种"人格上生病的病人"。
    • 为求周全人权保障,司法程序会比其他案件更加严谨,有时程序费用不一定较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低[21][9]
    • 犯罪的发生往往也与社会环境、制度、人群相处、经济等息息相关,故社会也需要对犯罪的发生负起连带责任,负担监禁费用是负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犯罪者被剥夺自由,社会负担监禁犯罪者的费用)[22]
  7. 功能:
    • 死刑剥夺罪犯悔改机会,现代刑罚重教化,非报复[10][23]

各国废除或限缩死刑的作法

  • 修改与死刑相关的法律,废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死刑判定的条件(限缩法官自由心证的裁量权),或限缩适用于死刑的罪名(如:与侵害人命无关的犯罪的死刑规定删除)。
  • 在法律里订定真正的“永久监禁”、可让法官不使用死刑即可永久隔离罪犯;延长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质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连续犯)的平均服刑时间,延长无期徒刑的假释年限,并有效的监控已假释或出狱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以降低不执行死刑的民意阻力。有统计数据认为,死刑无法减少犯罪(对重罪犯来说,在监狱外的死亡率比在死囚监狱的死亡率高),但延长监禁时间则很有效;许多法官也会因此认为不需要使用死刑即可达到永久隔离的目标,而减少的判决。
  • 法院尽可能不判决死刑,甚至不惜找人民觉得很荒谬的理由"免死"[24]
  • 法定的死刑备而不用,或技术性的拖延死刑的执刑。(非常上诉、一再更审借提为他案之人证,或法务首长不批任何的执行令等)
  • 向国际公开宣布停止执行死刑,或以政府命令的方式,宣布停止执行。
  • 将死刑自法定刑中移除,也就是永久废除死刑。

另外,在美国,有反对死刑者宣称哪些谋杀者会被判处死刑,哪些不会,并不是根据犯罪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而和很多与犯罪本身无关的状况有关,因此谁会被判死刑,而谁不会可说是随机决定的。[25]


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人们大多是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评价死刑的。其中一部分人得出应当保留死刑的结论,一部分人得出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即是现在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的死刑政策内容之一。从现实来说,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法益;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于他国国情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现行刑法保留死刑,但保留死刑决不意味著可以多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我国死刑政策的内容。因为我国对罪犯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与增强;犯罪现象相当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诸多消极作用;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从废除死刑的道路来说,一般是先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的执行,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所以,少杀有利于将来废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旧刑法典只对极少数犯罪规定了死刑,后来由于恶性犯罪增加,单行刑法增加了一些死刑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表面上没有减少死刑条款,但在总则与分则中对死刑的适用明确作了进一步限制。现行刑法施行以后,死刑的适用也大量减少。《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显示了减少死刑的立法倾向。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是减少死刑的适用;从报应刑的角度考虑,尤其对经济犯罪、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财产犯罪不宜适用死刑;只有实际上减少死刑的适用,才能减轻人们为了保护法益而对死刑产生的依赖感,进而在刑法中进一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条款。

总之,“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死刑政策。但是,刑法理论应当倡导废除死刑。

  1. 报应刑的角度来看。死刑背后的观念,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刑观念,而不是经过洗炼的报应刑观念;相对于20年的追诉时效而言,对最严重犯罪判处死刑,也是不公正的;在我国,判处死刑大多是为了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感情,不符合报应的要求;死刑不能体现宽恕,没有给犯罪人一个未来,这与报应刑观念不协调。
  2. 特殊预防的角度来说。认为死刑有利于特殊预防,是因为人们过度地期待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国内外的统计资料表明,已经服刑15年左右的人,在释放后基本上很少重新犯罪,故死刑没有必要。
  3. 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死刑是导致恶性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因为一旦行为人触犯了死罪,知道自己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就会产生“反正是一死”的想法,于是实施恶性犯罪;死刑也没有一般预防的威慑力,因为许多人以为犯罪后不会被发现才实施犯罪,不少人犯罪是基于冲动,还有一些犯罪是任何刑罚都不可能阻止的;死刑更难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倡导废除死刑可能是不符合中国现实的,但是完全符合现实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近些年来,刑法学者为削减死刑所付出的努力,有目共睹。刑法理论应当将削减死刑的刑法理念落实于具体的解释结论,从而使削减死刑的理念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刑法学者应当向百姓宣传死刑的弊害,使百姓不继续处于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苹果橘子经济学,第49页、第175页
  2. History of Capital Punishment
  3. Death Penalty
  4. 美国法律协会不支持死刑
  5. [1]
  6. 据http://www.nytimes.com/2001/05/13/opinion/europe-s-view-of-the-death-penalty.html?pagewanted=1 所言,“支持(死刑的)比率从斯堪地那维亚国家的‘非常低’至英国的65%,但支持者并非强烈地支持其观点。”(Support ranges from very low in Scandinavia to 65 percent in Britain. But supporters do not hold their views strongly.)
  7. 驳冷血杀人 乡民:国际特赦组织霸凌台湾
  8. 驳冷血杀人 乡民:国际特赦组织霸凌台湾
  9. 9.0 9.1 9.2 9.3 9.4 9.5 9.6 终身监禁、处死无辜者与成本考量对死刑支持之影响(目前无法直接于网路上阅览)
  10.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从〔多元面向〕看〔死刑存废〕问题
  11. 谁把死刑判死刑
  12. Killing Time : Dead Men Waiting on Oregon’s Death Row « Even though we don’t execute people, Frink considers capital punishment a valuable tool for prosecutors. The threat of death, he says, leads defendants to enter plea deals for life without parole or life with a minimum of 30 years—the two other penalties, besides death, that Oregon allows for aggravated murder. »(中译:即使我们不处决罪犯,夫林克氏(Frink)认为,死刑对原告而言依旧是有用的工具,据其所言,“死亡的威胁,使得被告同意进行认罪协商,好换取不得假释或至少30年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的处罚,而这两者是俄勒冈州除死刑外,可对极恶之杀人者判处的另外两种刑罚。”)
  13.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6 因为人权很重要、死刑违反人权,所以应该废除死刑....
  14.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8
  15.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3
  16. 谢姓女童奸杀案 刑求速审年内枪决监委批军方如强盗
  17. [2]
  18. http://www.taedp.org.tw/node/2898
  19.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903 【读者投书】王士齐: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
  20. 死刑存废问题辨析
  21. [ http://www.aviationlaw.com.cn/printpage.asp?ArticleID=1554 美国的死刑制度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BryanStevenson教授在“中美刑法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所作主题报告的摘要]
  2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ca4bc80010190fk.html
  23. 挪威豪华监狱 杀人、性侵重刑犯住套房
  24. “成绩好可教化”弑母鸳鸯竟免死
  25. [3]


外部链接

死刑存废问题,维基百科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