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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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派别

威慑预防论

传统的一般预防论是消极的一般预防论,也称威慑预防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代表了这种预防论,即通过对犯罪规定和适用刑罚而向一般人宣告:谁实施犯罪行为谁就受到刑罚处罚,从而威慑一般人,使其不敢犯罪。

但这种威慑预防论受到了以下批判:

  1. 它必然导致刑罚过于严厉。因为对于任何可能犯罪的人来说,重刑的威慑力总是大于轻刑的威慑力,于是存在着刑罚愈严厉,威慑力愈强、预防效果愈佳的倾向。
  2. 威慑的效果至少仍然不能得到科学的证明。诚然,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会受到刑罚威慑的影响,但对于职业犯、冲动的机会犯,以及在期待不被发觉的侥幸心理下实施犯罪的人来说,则并非如此。
  3. 通过威慑进行一般预防,意味着不是因为犯罪受处罚,而是为了他人不犯罪才受处罚,犯罪人成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侵犯了人的尊严。正因为如此,后来产生了积极的一般预防论。

规范预防论

积极的一般预防论(规范预防论)的内容是,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的忠诚、对法秩序的存在力与贯彻力的信赖,从而预防犯罪。换言之,通过对犯罪人的适当处罚,以事实证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从而使国民的法意识安定化,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实现一般预防。

但是,这种规范预防论也受到了以下批判:

  1. 同样会导致重罚的倾向。
  2. 根据这一理论,刑罚的目的指向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其他人对“法的忠诚”,这与威慑预防论一样,也将犯罪人作为实现其他利益或目的的工具。
  3. 即使是支持规范预防论的人也认为,这种理论还没有经验科学的基础。

评价

张明楷教授认为,威慑预防论与规范预防论并非截然对立。威慑预防论旨在使一般人不敢犯罪(有的人可能想犯罪但担心受刑罚处罚而不敢犯罪),而规范预防论则旨在使一般人不愿犯罪。从不敢犯罪到不愿犯罪,是一种递进的效果,后者比前者理想。但是,刑罚是一种具有消极作用的制裁,而非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的手段,况且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意欲犯罪而需要威慑的人。因此,对于意欲犯罪的人以威慑预防为主,对于其他人则以规范预防为主。故以下所说的一般预防同时包括了威慑预防与规范预防。

对象

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具体包括:

  1. 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尚未得到有效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多次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这些人无疑是一般预防的重点。
  2. 不稳定分子,即容易犯罪的人。这主要是指法制观念淡薄、自制能力不强、没有固定职业、容易受犯罪诱惑或容易被犯罪人教唆拉拢的人。不稳定分子也是一般预防的重点。
  3. 犯罪被害人,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人。这些人虽然是犯罪的受害者,但往往因为具有报复性倾向,也容易通过犯罪手段达到报复目的;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增强他们的规范意识。
  4. 其他社会成员,即上述以外的广大公民。关于一般预防的对象是否包括广大公民,在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张明楷教授赞成前者。因为刑法是以一般人为对象的规范,而不是针对少数人的规范;刑罚对这些人的一般预防主要不是威慑预防,而是规范预防,即通过依法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证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从而预防犯罪。

实现方式

一般预防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都将受到剥夺性痛苦,于是对社会成员起到警戒与抑制作用,使社会成员增强规范意识,不敢进而不愿意实施犯罪。

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向社会成员宣告:任何犯罪都是刑法禁止的侵犯法益的行为,为了保护法益,就必须与犯罪作斗争,于是号召社会成员防止和抵制犯罪发生,以利于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一般预防的实现,有赖于刑罚的公正性、公开性与及时性。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