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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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決定,在訴訟進行中,爲了保證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法院內部的工作關係,法院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判斷。

適用

民事決定適用於兩個方面:

  • 其一,用於處理有關迴避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的問題,對這種決定準許與決定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申請覆議一次。
  • 其二,用於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係方面的問題,如有關審判組織事項的決定,有關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有關發生審判程序事項的決定,這類決定不涉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當事人不得申請覆議。

民事決定適用的事項具有兩個特點:

  • 一是被判定的事項具有亟須解決的緊急性,如不及時解決,民事訴訟就難以進行。例如,關於審判人員是否迴避的決定,直接關係到法庭的組成問題,如不迅速解決,就無法審理案件。
  • 二是被判定的事項,一般不屬於訴訟程序本身的問題,但與訴訟程序有聯繫。例如,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屬於訴訟中的特定事項,本身不是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但是如不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訴訟程序就難以繼續進行。

與判決之區別

決定與判決不同:

  1. 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而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
  2. 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作出;
  3. 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幷記入筆錄。

與裁定之區別

決定與裁定不同:

  1. 裁定用於處理程序性的問題,而決定主要不是解決程序問題;
  2. 裁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於排除訴訟中的障礙,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形式

民事決定可以採取書面形式,製作民事決定書。民事決定除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方式的以外,可以採取口頭的形式,口頭決定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決定書之內容

民事決定書除應記明事實、理由和決定內容外,還應在開頭部分寫明作出決定的法院全稱、決定書編號、案由、當事人或被決定人的基本情況,在結尾部分由作出決定的組織、人員署名,載明是否准許申請覆議,作出決定的年、月、日,幷加蓋法院印章。

效力

民事決定是對特定事項作出的職務判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決定可以申請覆議一次,但覆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例如,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爲人採取罰款、拘留的決定,都可以申請覆議一次,但覆議期間幷不影響其效力,無論覆議的結果如何,法院都應繼續審理案件,執行決定的內容。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