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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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诉讼参加人案外人故意实施的意在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构成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如果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意愿,就不能成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适用意见》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

(二) 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民事诉讼,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贿买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三)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诉讼过程中,不仅包括审判过程,而且包括诉前保全和执行过程。但是,《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3条有条件的承认了执行程序结束之后所发生的妨害行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执行程序已经结束,行为人对执行标的的毁损行为仍然被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四)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的进行。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达到妨害诉讼进行的后果,就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需要对他的行为进行处罚。

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两类:

  1.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

(2)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使得审判人员不得不暂停审判以维持法庭秩序,诉讼不能顺利进行,因此,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的证据销毁。重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行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最后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因此构成妨害行为。

(4)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是指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等方式阻止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者以强迫、逼迫、金钱引诱、要挟等方式让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庭说谎。这些行为干扰了法庭的审判,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5) 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类行为实质是妨害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行为,不仅无视法院保全裁定的效力,而且会导致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6)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侵犯了上述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得诉讼无法顺利进行。因此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7)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就是对国家司法权的破坏和挑战,因此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8)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是漠视法院权威的行为。

(9)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有关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这种妨害行为的特点是,妨害主体是特定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情形包括:

  1.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2.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或变价的行为;
  3.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4.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所实施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妨害行为

这里所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23条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妨害行为细化为三种:

  1.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妨害行为包括以下10种:

  1. 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接受询问的;
  2.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