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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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系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适用

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 不予受理;
  2.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 驳回起诉;
  4. 保全和先予执行
  5.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是指判决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或法律适用的错误。

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问题,虽然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但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故仍属诉讼程序的范畴。

与判决之区别

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形式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 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含有对程序性事项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称为裁定书
  • 口头裁定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裁定书之内容

裁定书应具备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这是裁定的基本内容。此外,裁定书的首部应有法院的全称、裁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裁定书的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长署名。裁定书应由书记员签名证明正本与原本相同。裁定书应加盖法院印章。

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法院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些裁定,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异议的权利,但这幷不影响裁定的执行效力,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覆议一次,覆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对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动的裁定,法院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况撤销,如诉讼保全的裁定,法院既有权作出,也有权撤销。

个别裁定还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等。

个别裁定还会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比如,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