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正
准正,系指已出生之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者,与认领同为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
历史沿革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多设有准正制度。
要件
准正的要件是:
一、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
二、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其依据是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形式
准正的形式是:
一、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里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以父母结婚为准正要件,不另设其他条件。(二)是以结婚和认领为准正要件,只结婚而不办理认领手续的,不发生准正的效力。
二、因法院宣告而准正。法院宣告的准正,是指生父或生母死亡,或有婚姻障碍,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得依一方或子女的请求,依法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效力
准正的效力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差异,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