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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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两种累犯之一。

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

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二、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之处理

倘若行为人的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被认定为反革命罪,现行刑法也将该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技敌叛变罪、间谍罪等),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认定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被认定为反革命罪,但现行刑法未将该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则不能认定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发生在旧刑法时代,未被认定为反革命罪,但现行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人在现行刑法实施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也不应认定为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