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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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兩種累犯之一。

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於特殊累犯的規定。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一、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

只要前罪與後罪是這三類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後罪是恐怖活動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動犯罪,後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這三類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二、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罪

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屬於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於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後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後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之處理

倘若行為人的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被認定為反革命罪,現行刑法也將該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技敵叛變罪、間諜罪等),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應認定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被認定為反革命罪,但現行刑法未將該罪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組織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等),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認定為特殊累犯。

如果前罪發生在舊刑法時代,未被認定為反革命罪,但現行刑法將該行為規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為人在現行刑法實施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也不應認定為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