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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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英文:users enterprise),特指在勞務派遣關係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

義務

勞動合同法雖未規定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實際用工單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的義務:

  1.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 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 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即不得自己出資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8.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