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解释》进一步明确此种情况虽然人民法院应当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并满足一定条件。这样的规定符合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条件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是:
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方面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方面:
-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 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还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法院处理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覆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覆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的申请被准许的,法院即按照有关调查的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