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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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亦稱行政程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法律將登記離婚這一法律行為予以規範化,即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便形成了登記離婚制度。[1]

與協議離婚之區別

登記離婚,習慣被稱為協議離婚兩願離婚。但嚴格而言,登記離婚和協議離婚是有區別的[1]

  • 登記離婚是和訴訟離婚相對稱的,這是從離婚的程序的角度,對離婚作的分類,登記離婚是按行政程序解除婚姻。而訴訟離婚是按訴訟程序解除婚姻。
  • 協議離婚是和判決離婚相對稱的,二者是從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的角度所作的分類。

特點

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是一種比較自由、且簡便易行的離婚方式,在適用中,這種離婚方式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細節,程序簡易、便捷,有利於保護個人的私隱權並能緩解和消除婚姻當事人的敵對情緒。[1]在中國大陸,每年大多數離婚夫妻是通過登記離婚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

適用

登記離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對其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這些要求集中起來,主要是兩方面的規範:一是訴訟外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二是訴訟外協議離婚的形式要件。

一、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本人提出,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雙方去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為其辦理離婚登記。

二、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辦理登記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規定,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三、當事人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

即要求雙方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自願、真實、一致的,而不是虛假的,不是一方脅迫另一方離婚。離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社會現象,在很多情況下,雙方自願往往不是真實的,有的是由於雙方一時之氣憤或感情衝動而協議離婚;有的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有的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同意的離婚;有的是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這些情形都不屬於真實自願的協議離婚,不符合登記離婚的要求。

四、登記離婚時必須雙方對於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離婚不僅是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還要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協議離婚時雙方應對子女由何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及給付期限、給付方式等達成一致的協議。

五、登記離婚必須對財產問題作出適當的處理。

離婚不僅是解除夫妻人身關係,對夫妻財產關係亦產生相應的後果。因此,登記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以及一方生活確有困難需要另一方給予適當經濟幫助等問題都必須達成一致的協議。

六、登記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雙方對於解除婚姻關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借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參見:虛假離婚、欺詐離婚)

其次,雙方對於子女撫養的協議必須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最後,雙方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必須合法,既不能侵犯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又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以上幾個方面都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條件,它們既是對當事人的要求,也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

登記離婚的程序

離婚登記同結婚登記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登記在程序上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 本人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嚴格的審查。

審查的過程也就是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說服教育的過程。要教育當事人雙方慎重對待和考慮離婚問題,雖然雙方自願離婚,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盡可能地挽救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促成雙方和好。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及財產安排不夠合理,應幫助他們遵循婚姻法的精神作必要的調整。

另外,在審查過程中還必須對協議的內容作全面的瞭解,如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身份,離婚是否真實自願,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違法現象,對子女安排和財產處理是否合法等等。為了查明這些事項,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應如實提供必須瞭解的有關情況,不得隱瞞或欺騙。必要時應與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聯繫,瞭解有關情況。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騙取離婚的行為,應予以批評教育,不予登記。

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離婚申請,應准予離婚。《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係。離婚證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證件,對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講清理由。

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發給當事人收執的離婚證,是證明夫妻關係已依法解除的法律文件。自當事人雙方同時簽收離婚證之日起,原締結的婚姻關係即行解除。在我國,離婚證與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准許離婚的民事調解書或者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獲准離婚登記後,當事人一方不主動履行原離婚協議約定的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義務的,另一方依法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離婚登記時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情況、發生糾紛的原因和理由,給予審查處理。當事人就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問題發生新爭議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司法裁決。

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防止輕率、虛假登記離婚之措施

登記離婚對當事人雙方來說是一種簡便、自由的離婚方式,除必要的條件和程序外,並無其他限制。但也要看到,有些申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為了防止違法登記,騙取離婚證,加強離婚登記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有些國家為了盡可能保持家庭的穩定,維護社會的利益,防止輕率離婚和違法離婚,在承認協議離婚的同時,規定了必要的限制性措施,例如:

  1. 要求協議離婚必須從結婚時起,屆滿一定期限才能提出離婚申請。各國規定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不等。
  2. 規定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後須經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或稱考驗期),才能正式辦理登記手續。有的還規定考慮期滿後應重新提出申請。關於考慮期,各國規定也不盡一致,短的3個月,長的達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指出,在符合該條例第13條規定的情形時,當場予以登記,這並不排除在必要時可在調查瞭解後延期登記。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春霞;白雲:2008,《確立我國登記離婚限制性條件之探討》。《經濟研究導刊》,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