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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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產制,是因夫和妻的財產聯合為一個經濟單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稱管理共通制收益管理制

特徵

按照這種制度,夫妻在保留各自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雙方財產合併在一起,由配偶雙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但是,在實踐中,婚姻成立時,夫即佔有妻的全部財產,並與夫本人的財產一起,均由夫管理,夫對妻的財產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甚至對妻財產所生孳息享有所有權;同時夫負擔家庭生活的全部費用。直到20世紀40年代後,基於男女平等觀念,聯合財產制內容不斷被修正,夫和妻對聯合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才趨於平等。

聯合財產制,因承認夫妻人格獨立而承認夫和妻對各自的財產享有所有權,賦權丈夫管理妻財產的同時,要求丈夫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和財產管理費用給付義務;妻實際以財產收益承擔了對家庭的經濟責任,不再負擔家庭費用。

聯合財產制度具有分別財產制的某些色彩,有一定的公平性。但是,這種制度是以婦女有財產或丈夫有足夠財產養家為前提,可以說聯合財產制較適合上層社會的夫妻財產制。

立法

聯合財產制存在於中世紀、近代社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原採用聯合財產制的多數國家和地區因其不合時代潮流而陸續予以廢除或改造。當代只有個別國家和地區堅持採用聯合財產制,但也已經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