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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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财产制,是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收益管理制

特征

按照这种制度,夫妻在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合并在一起,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但是,在实践中,婚姻成立时,夫即占有妻的全部财产,并与夫本人的财产一起,均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甚至对妻财产所生孳息享有所有权;同时夫负担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基于男女平等观念,联合财产制内容不断被修正,夫和妻对联合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才趋于平等。

联合财产制,因承认夫妻人格独立而承认夫和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赋权丈夫管理妻财产的同时,要求丈夫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财产管理费用给付义务;妻实际以财产收益承担了对家庭的经济责任,不再负担家庭费用。

联合财产制度具有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色彩,有一定的公平性。但是,这种制度是以妇女有财产或丈夫有足够财产养家为前提,可以说联合财产制较适合上层社会的夫妻财产制。

立法

联合财产制存在于中世纪、近代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采用联合财产制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因其不合时代潮流而陆续予以废除或改造。当代只有个别国家和地区坚持采用联合财产制,但也已经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