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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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名稱爭議:公司、企業、單位人員貪污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0條規定了委託物侵占與侵占遺忘物、埋藏物,第271條規定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法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這表面上給人們的印象是,第271條規定了業務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但是,職務侵占,應限於將自己基於職務或業務所占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所有)的行為,而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一切行為。

如果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限制解釋為“將代為保管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則可以使用職務侵占罪的罪名。這樣解釋的結果是,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只能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這種解釋結論本身或許是可取的,但與包括利用職務上便利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貪污罪不協調。

於是,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占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既然如此,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司、企業、單位人員的貪污行為,而不只是侵占行為,因而將本罪概括為公司、企業、單位人員貪污罪更合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要素

構成要件包括如下要素: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是(非國有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並未從事公務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主體。但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應認定為貪污罪。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財產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是如果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則成立貪污罪。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需要說明的是,對本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不能採取身份說,只要行為人事實上在從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所從事的事務,原則上就應認定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後,其妻子自行到公司代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利用代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便利,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的,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再如,為企業銷售產品的人員,不管是領取固定工資,還是按銷售比例提成,也無論是長期合同人員,還是短期聘用人員,均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為了非法獲取單位財物,以虛假身份應聘為單位人員,然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單位財物據為己有的,成立職務侵占罪。

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首先,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其次,必須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包括將基於職務管理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職務之便的竊取、騙取等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持有的股份變更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成立職務侵占罪。但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他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變更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職務侵占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原本可以由單位承攬的業務變為個人承攬,利用業餘時間完成承攬合同獲取利益的,不成立職務侵占罪。其中的“非法占為己有”,不限於行為人所有,還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後,必須非法占有了數額較大的單位財物,根據司法實踐,數額較大以5000元至1萬元為起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責任要素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處罰

法定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

起刑點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基準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就此,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如下規定:

一、

  1. 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20000元,工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 超過數額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40萬元,可以增加三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40萬元不足200萬元,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超過數額20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五年以上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 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
  2. 職務侵占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
  3.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侵占的;
  4. 多次職務侵占的;
  5.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