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罪名之一,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名称争议: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了委托物侵占与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第271条规定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表面上给人们的印象是,第271条规定了业务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但是,职务侵占,应限于将自己基于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所有)的行为,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一切行为。
如果将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限制解释为“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可以使用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这样解释的结果是,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这种解释结论本身或许是可取的,但与包括利用职务上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罪不协调。
于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既然如此,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因而将本罪概括为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贪污罪更合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包括如下要素: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需要说明的是,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后,其妻子自行到公司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利用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再如,为企业销售产品的人员,不管是领取固定工资,还是按销售比例提成,也无论是长期合同人员,还是短期聘用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了非法获取单位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行为内容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责任要素
处罚
法定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
起刑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就此,2014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
- 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0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三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五年以上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
- 职务侵占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侵占的;
- 多次职务侵占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