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訴訟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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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主義訴訟(英語:litigation system)模式,亦稱糾問式訴訟(英語: inquisitorial procedure),乃近現代三大刑事訴訟模式之一,它繼承了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徵,主要為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所實行。

特徵

純粹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特徵是:

  1. 法官推進訴訟進程;
  2. 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並採取一切必要的證明方法;
  3. 採行不變更原則,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控訴方不能撤回起訴,訴訟的終止以法院的判決作為標誌。

職權主義訴訟與當事人主義訴訟之融合

現在,在大陸法系國家,純粹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已經被打破.訴訟中一般均採行變更原則,允許控訴方撤回起訴。德國還吸收了當事人主義訴訟中的交叉詢問制度;將兩種調查制度同時規定在本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依他們的一致申請,審判長應當讓檢察官、辯護人詢問由檢察院、被告人提名的證人、鑒定人。對由檢察院提名的證人、鑒定人,檢察官有權首先詢問,對由被告人提名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有權首先詢問。”

職權主義訴訟是資產階級將公正、理性、人權等觀念融入糾問式制度,同時擯棄其野蠻、落後的訴訟因素並在此基礎上加以改造的結果。職權主義訴訟中,控訴、辯護、審判職能分立,互相制約,以保障實現訴訟過程的公正性和訴訟結果的公正性。

檢察制度與職權主義訴訟

與傳統糾問式訴訟有所不同的是,在職權主義訴訟中,國家的刑事追訴權分由兩個各自獨立的機關行使。在司法制度長期演變的過程中,早在1 2世紀,法國就出現了代表國王參加訴訟的“代理人”,這種代理人是現代檢察官的雛形。1302年法國國王腓力四世為加強王權,頒佈敕令要求代理人必須和總管、地方官同樣宣誓,並以國王名義參加訴訟活動,這一敕令標誌檢察官正式出.現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一般認為,檢察制度形成於1 7世紀,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頒佈法令要求各級法院設置檢察官,檢察官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起訴權,檢察制度由此得以確立。職權主義體現了國家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方面的主動干預原則。這一原則一方面體現為法官有權主動調查證據,另一方面便是檢察制度的形成和與之同時出現的公訴職能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