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 (刑事)
职权主义诉讼(英语:litigation system)模式,亦称纠问式诉讼(英语: inquisitorial procedure),乃近现代三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它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特征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 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 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之融合
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德国还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将两种调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依他们的一致申请,审判长应当让检察官、辩护人询问由检察院、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对由检察院提名的证人、鉴定人,检察官有权首先询问,对由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有权首先询问。”
职权主义诉讼是资产阶级将公正、理性、人权等观念融入纠问式制度,同时摈弃其野蛮、落后的诉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造的结果。职权主义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以保障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检察制度与职权主义诉讼
与传统纠问式诉讼有所不同的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在司法制度长期演变的过程中,早在1 2世纪,法国就出现了代表国王参加诉讼的“代理人”,这种代理人是现代检察官的雏形。1302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为加强王权,颁布敕令要求代理人必须和总管、地方官同样宣誓,并以国王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这一敕令标志检察官正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形成于1 7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法令要求各级法院设置检察官,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检察制度由此得以确立。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这一原则一方面体现为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另一方面便是检察制度的形成和与之同时出现的公诉职能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