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离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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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离婚主义,乃限制离婚主义之对称,它指法律承认离婚为解决夫妻间不可调和矛盾的合理手段,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离婚的立法原则。

依据自由离婚主义,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应尊重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离婚自由权。如果夫妻双方合意离婚,法律肯定离婚合意的合理性;即使配偶双方缺乏离婚合意,仅有一方要求离婚,但如果夫妻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律也允许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摒弃了把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过错的惩罚的观念,而且离婚请求权被平等地赋予婚姻当事人双方。自由离婚主义在维护社会利益和尊重婚姻当事人个人利益中取得了某种平衡。

立法例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曾全面实行自由离婚主义,是人类离婚制度改革上的重大突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改革离婚法,相继确立婚姻破裂原则,只要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或者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律就准予离婚。

从世界各国现行立法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离婚法是婚姻破裂主义与过错原则的某种程度结合,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过渡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个别国家,离婚自由度相当大。

然而,自由离婚主义并不意味著可以随意离婚或者轻率离婚。离婚关乎一个家庭的破裂,是重大法律行为,实行自由离婚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均没有放弃国家对离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