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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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內容

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複製、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製、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做了具體規定。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複製權、翻譯權等;
  2.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 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4. 付酬標準和方法;
  5. 違約責任
  6.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

  1. 作品的名稱;
  2.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3. 轉讓價金;
  4. 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 違約責任;
  6.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繫。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