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虛假廣告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罪名之一,係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內容

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 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廣告,是指商業性廣告。
  • 作虛假宣傳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 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誇大失實的宣傳,即對生產、經銷的產品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者對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規格、技術標準、價格等交易資料進行誇大、無中生有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宣傳。
  2. 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語意含糊、令人誤解的宣傳,即通過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誤解。
  • 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對此,應從作虛假廣告的手段、動機、散佈範圍、次數、持續時間、不良後果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 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 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3. 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4.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5. 造成人身傷殘的 ;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虛假廣告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大多帶有誇張性質,在此意義上說,廣告或多或少都是誇大廣告,消費者也都認識到了廣告的誇大性質,故不能將具有誇大性質的廣告都認定為虛假廣告。

一方面,只有當某種誇大廣告超出了社會容忍的界限時,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換言之,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誇大宣傳,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認識錯誤時,才能認為是虛假廣告。是否使一般人陷入認識錯誤,要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考察,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考察廣告的內容。廣告的內容極為抽象時,通常不能使一般人陷入認識錯誤;廣告的內容比較具體時,就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認識錯誤。例如,聲稱某種產品"性能優良、經久耐用"時,即使並不符合客觀事實,一般也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但如果將某種野山椒說成是抗癌物質,就屬於虛假廣告。

另一方面,還要考察情節是否嚴重,對於雖作虛假廣告,但情節並不嚴重的,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

與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關係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也可能通過廣告的形式實施,虛假廣告行為也可能通過詆毀他人商品聲譽來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不排除行為同時觸犯上述兩個罪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一個重罪論處。但兩者的法定刑相同,故"重罪"的確定只能以行為的基本性質與危害程度為依據。

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1)行為人可能利用廣告對自己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作虛假宣傳,或者說利用廣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是行為的手段觸犯了其他罪名,只以一個重罪論處,即僅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2)虛假廣告行為一般沒有達到詐騙財產的程度,如果利用虛假廣告騙取他人財物,則是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想像竟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3)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是本罪與相關共同犯罪的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處罰

根據刑法第222條與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