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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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之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之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诉之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类型

诉之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诉之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
  • 广义的诉之合并,除包括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

  1. 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2. 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诉的客体的合并

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理论上称为单纯合并,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或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同一笔价款。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则应根据其牵连性分别处理之:

  1. 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此为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例如上例中法院应先审理离婚之诉,在离婚之诉有理由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审理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2. 如诉讼请求相同,而诉讼标的不同,则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选择合并,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审理或择一审理,例如上例中法院可就票据关系或买卖关系择一审理。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