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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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亦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

特徵

(一)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

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二)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並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適用對象:債權請求權

法律基於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於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於知識産權的期間等,而適用於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

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類型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來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産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於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於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排除適用的債權請求權

並非所有的債權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 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 基於投資關係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 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之法律要件有二:

(一)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

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二)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

怠於行使權利處於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效力

訴訟時效之效力有二:一曰勝訴權消滅;一曰實體權利不消滅。

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爲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於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訴權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法院仍得受理。因爲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