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中止事由
(一)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如瘟疫、暴亂等。
(二)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的,可以認定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三)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産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其他障礙」:
- 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 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
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一)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爲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爲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二)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爲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一般認爲應該補足6個月。